近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张清国法官审结了一起父母与儿子儿媳间的返还财产案件,最终判决儿子与儿媳共同返还老人钱款193万余元。
老高与老吕夫妻两均系85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难以自理。其儿子高某对两人进行照顾,期间儿子高某以帮助父母给保姆发放工资为由,私自将原告两位老人的全部存款提取一空,导致两原告身无分文。于是两原告将儿子高某及儿媳吴某起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儿子与儿媳归还私自取走两原告的现金2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高某系两原告之子,但其未经两原告同意私自将父母名下的存款转入自己名下,侵犯了其父母的合法权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应系返还原物纠纷,高某及其妻子吴某应将私自占有的两原告的款项予以返还。被告夫妇在照顾父母期间所花费的相关合理费用,应从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因此,判决被告高某及其妻子吴某共同返还原告夫妇款项共计193万余元。
虽然案件判决了,但是因此而损伤的亲情应当得到修复。为此,张清国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联系,综合运用当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向被告高某、吴某就本案判决的依据进行讲解,讲明作为子女应当赡养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即使作为子女如果侵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两原告履行给付判决款项的义务,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上一定尽心尽责,切实履行赡养扶助年迈父母的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希望每个家庭都能遵守法律,尊老爱幼,也真诚地祝愿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受一个幸福、安康、美满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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