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属于<span]
楼房建在农村,是上世纪80年代所造,比较简陋,一楼用于养猪,二楼用于居住。作为妹妹的唯一住房,在此后的十余年间,她和丈夫一起先后多次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潢。
2020年,姐姐得知自己曾经的房屋面临拆迁,便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妹妹返还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房屋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本案房屋买卖并非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该合同应属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妹妹是不是应该将房屋还给姐姐呢?
我们一起来听听济川法庭员额法官凌鸿鹏的介绍——
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妹妹支付了购房款后实际入住,双方就该协议内容达成的合意系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十几年的修缮、居住,妹妹对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在房屋面临拆迁、可能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时候,姐姐要求返还房屋,这一诉求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从尊重现状、维护交易稳定出发,法院依法驳回了姐姐的诉讼请求。
随着一纸判决,姐妹俩的感情或许不会再回到从前。难道真的是法院的判决让她们的亲情破碎的吗?其实,当“拆”字写在了墙上时,姐妹之情早就被冲淡了,诉讼,不过是她们亲情破碎的表现而已。真心希望人与人之间多一些真情,多一些关爱。当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屋的买卖和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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