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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虽好 莫让“噪声”乱了舞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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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草案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
根据草案,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将被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凡是人们生活中所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噪声不只是扰民,更对健康有极大影响。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公开的《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报告指出,噪声不仅会让人烦躁、睡眠质量变差、头晕,更会引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根据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居民住宅区白天的噪声值不应高于55分贝,夜晚不应高于45分贝;且即便是在交通线路周边区域,白天的噪声值也不应高于70分贝。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所生活的城市正在变得日益喧嚣。
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出:2020年,据不完全统计,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噪声污染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影响不可小觑。
早在去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文明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共同印发了《江苏生态文明20条》,其中,就专门针对噪声污染向社会公众进行呼吁:不在公共场所外放个人电子设备声音。通过树立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的方式,向公众阐明:应当树立公共空间“权利边界”意识,规范自己言行举止,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在小环看来,不应将广场舞“妖魔化”。“神曲”本身不是噪声,但以不合时宜的音量在不合时宜的场地与时间进行播放,就使其变成噪声。
其实,对广场舞扰民,不少地方探索出了有效的治理方案或措施。如要求广场舞者佩戴能够接收指定频段音响的耳机,以外人看来是“无声”的广场舞,缓解与其他居民的矛盾;有的地方对有音乐伴奏的集体性健身活动提出相应规范,要求按照规定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影响居民生活……这也为《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修订和达成共识、依法治理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基础。


据统计,为规范和指导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仅2020年,全国和地方发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就达到293份。而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很多地方出台了法规、文件进行防治规范。以江苏为例,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江苏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我们常说: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广场舞噪声入法”的本身,不是为了限制群众参与广场舞,而是希望跳广场舞的群众加强自律。治理广场舞噪音污染,无论是舞者、执法者,还是立法者,都应该积极换位思考,才能处理好广场舞扰民问题。而政府部门也应保障公共财政投入,做好规划设计,在远离办公、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场所的地方,专门修建公益性的文化广场,供市民娱乐休闲。小环相信,只有舞不“扰民”,方能舞步曼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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