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道酬勤nl 于 2021-9-6 17:50 编辑
1995年出生的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
1997年出生的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的护士
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
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
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小时后
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
陈某不同意离婚
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
其实已经分手两人感情破裂
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之后
他才做出了草率决定
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
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
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
项某在结婚后一个小时提出离婚
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庭审中,项某称他与陈某领证时父母不知情
他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才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
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
他并没有任何过错
陈某不同意离婚
表示如果离婚要求项某对其进行赔偿
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
婚后没有住在一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其辩称要撤销婚姻至判决之日
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
可以看出原被告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
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
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故判决驳回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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