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基〔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20〕2号)和《泰州市发展改革委泰州市教育局关于泰州市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发改〔202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周边县市收费标准,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暂定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1.收费对象:小学、初中的学生; 2.收费标准:200元/生·学期; 3.优惠政策: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 二、有关事项 1.中小学课后服务是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针对有需求的学生和家长,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为其提供的具有公益性、非普惠性的服务活动。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坚持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2.课后服务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00。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集中完成作业、参加社团活动、自主阅读交流、组织专题教育活动等。 3.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4.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按照规定的收费公示格式,通过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切实提高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并坚持长效管理,及时更新。 本通知自2020年秋学期执行。省市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兴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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