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编者: 这说明信访人不一定非要通过走访的途径解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的方式方便快捷、省时省力,不失为非常好的途径。如果上访人确实需要通过走访的形式表达合理、正当诉求,需要这样做: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必须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02 信访人有哪些法定权利? 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 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03 信访人必须遵守的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权利不得滥用,公民应当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就信访而言,如果信访人滥用自己的权利,有违反信访秩序的上述行为之一,根据条例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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