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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开公正的城乡医保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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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尊敬的负责同志:**

本人/我们是一名泰州市户籍公民/(或:代表一组泰州市户籍公民),现就泰州市制定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中,对同样具有泰州市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因就读地不同而设置悬殊缴费标准的不公平、歧视性行为,依法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 投诉举报事项**

泰州市在制定2026年度城乡医保缴费价格时,对同为泰州市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采取了以下歧视性定价:
*   **在泰州市本地就读的大学生**,缴费标准为 **250元/人**。
*   **在泰州市以外地区就读的大学生**,若选择在户籍地(泰州市)参保,缴费标准却为 **520元/人**。

此定价方案对户籍相同、身份相同(均为在校大学生)的公民设置了不公平的缴费门槛,涉嫌违反相关定价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 事实与理由**
1.  **定价行为违反公平原则**: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对同一地区、同一户籍、同一身份属性的群体,仅因就读地点不同而收取翻倍的费用,这完全违背了“公平”这一核心原则,构成了对异地就读大学生的价格歧视。
2.  **定价依据不合理**:城乡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公益性服务,其成本测算应基于社会平均成本和整体承受能力。将所有参保人视为一个风险池是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将异地就读大学生单独划分出来并征收高额费用,缺乏合理的成本依据。如果他们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地就读学生并无本质区别,那么这种价格差异就更是显失公平。

3.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定价方案直接侵害了在异地就读的泰州籍大学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承受了不合理的、加重的经济负担。

4.  **接受社会监督的法定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我们现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恳请贵单位对此定价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 诉求**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现提出以下诉求:

1.  请求贵单位立即对泰州市2026年度城乡医保缴费标准中,对异地就读大学生设置歧视性价格的政策进行**调查和纠正**。
2.  请求公开说明对异地就读大学生制定520元缴费标准的**法定依据、成本构成及理由**。
3.  请求保障所有泰州市户籍在校大学生,无论就读地点在何处,在户籍地参保时享有**公平、统一**的缴费标准。
4.  请求依据《规则》第二十三条,对此次定价决定进行**后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我们坚信,政府的政策应体现公平正义,而非人为制造不公。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这一不合理规定,维护广大学生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附件**(如有请附上):
1.  本地与外地就读大学生不同缴费标准的通知或截图。
2.  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及学生证明文件。

期待您的正式回复。

**此致**
敬礼!

投诉举报人:[您的姓名]
联系电话:[您的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您的身份证号码]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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