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有效应对夏季臭氧污染,4月1日,泰兴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全市城区加油站VOCs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中石化、中石油泰兴销售公司以及城区13家加油站相关负责人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全市臭氧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集中学习了重庆、河北、江苏、辽宁等地加油站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不到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等指标检测不达标的典型案例,详细讲解了加油站油气回收污染防治要点和发油、卸油、存储、加油、检查维护各环节注意事项,并对前期现场帮扶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
会议要求
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引领,严格落实《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规范VOCs治理。要对照帮扶检查交办问题深刻反思、即知即改,对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运行、加油枪气液比达标及油罐车装卸油规范性等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彻底整改。要主动担当作为,各油品销售企业要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科学安排装卸油时间,提前部署安排错峰加油活动,鼓励车主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全力压降VOCs排放。要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做好工作人员的理论学习与操作培训,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台账检查,规范油气回收系统运维。
会议强调
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工作对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意义重大,特别对当前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更是至关重要,各加油站要切实履行油气回收管理的主体责任,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
下一步,泰兴生态环境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行动,对油气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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