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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医保】医保报销,首先需要满足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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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开的药都是医保目录内的药,但是没有报销呢?

      参保人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用时,经常会接触到“起付线”概念。

      起付线指的是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自己要先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再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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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即为1月1日-12月31日)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其中在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
同一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泰州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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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
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500元/年

住院: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收取;

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住院与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按照规定经备案的,同一结算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照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参保人员按照双向转诊要求就医的,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起付标准累积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来源:泰兴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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