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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24-12-28 更新全民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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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书】关于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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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函.jpg
全市各粮食经营者:

       2023年秋粮收购已全面铺开。为切实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好我市粮食购销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进行法规政策提醒。

      
一、严格明码标价规定

       粮食收购者应严格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必须齐全,对价格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价格标示要清晰、醒目,并在收购场所公示;采取价目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网页等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要相互一致;对粮食经营者通过粮食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粮食竞拍出库的,要在竞拍公告中公示竞拍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价格,公示内容要全;粮食出库产生的车(船)板前费用等合理费用,需买方承担的,要在公告中同时标示。

      
二、禁止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销售粮食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应与收购销售环节质量等级相对应。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三、严禁相互垄断、确保粮食购销公平公正

       各竞争关系的粮食经营者之间、粮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相互不得达成影响粮食价格等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协议来侵占群众的利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粮食经营者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等行为。

      
四、加强计量检定管理,确保器具符合标准规定

       计量器具要及时按规定送检,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建立管理台账,严禁粮食购销经营者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始终使器具保持合格的良好状态。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粮食流通和质量安全监管

       粮食购销经营者要按规定加强粮食质量检查,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对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粮食经营者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粮食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来源:品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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