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机动车报废公告
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下列319辆机动车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泰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扣留,但违法当事人或车主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见附件)。
请相关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泰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以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予以报废。
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29日
市公安交警大队现有
普通二轮摩托车232辆、
小型汽车86辆和电动四轮1辆
合计319辆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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