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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可不能随便买卖!江苏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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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一男子王某看到身边人在网上做生意挣到钱,便通过直播平台购买兰花囤养准备销售,没成想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但钱没挣到还犯了法。8月11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这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犯罪案件,当庭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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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26日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情况下,仍以每株0.25元的价格,通过邮寄方式,从冯某、姚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春兰221000株。上述野生春兰部分因养殖不善枯死,部分在案发后被王某丢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所购野生兰草为兰科(Orchidacese)兰属(Cymbidium)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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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自愿缴纳人民币7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庭前,该案法官实地到上游案犯地进行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走访专家,了解兰花在野外的生长状况,熟悉兰花生长规律,并对涉案的70000元生态修复金使用达成意向。

庭审现场,法庭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兰花文化价值、生态价值、区域分布等进行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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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结合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且综合考虑王某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于王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同时,宿城法院还连线上游同案犯冯某所在法院,对冯某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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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文化、生态、科学、历史、美学等价值,在生态系统中易受威胁又不可缺失。本案中,野生兰属植物位于湖北恩施州等地。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该区域兰草,引发源头采挖,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和破坏,鉴于其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主动交纳修复费用,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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