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市内就医: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超出200元的费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异地就医: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本地政策执行,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
年度限额:
一类慢性病2500元,
二类慢性病5000元。
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限额标准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