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民政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还分别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收养作出了规定。
问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政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问 谁可以作为送养人?
民政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问 收养评估要求是什么?
民政解答: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及《泰州市收养子女家庭评定标准》文件精神,收养评估是收养登记办理中的必要环节。收养申请人填写“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的声明”(收养继子女除外);满足收养条件后,收养人需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准备相关收养资料,经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综合调查评估,得分不低于75分,方可收养儿童。
问 国内公民在哪里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解答:
(一)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详情请咨询:0523-877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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