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4月16日对某铝材厂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铝污泥、废切削液、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产生铝边角料、铝废屑、焊渣、废玻璃等一般工业固废。该公司将7桶废矿物油存放于模具车间南侧铝屑仓库内,以上危险废物均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办理结果】
该案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某铝材厂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典型意义】
企业需重视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工作,既包括危废仓库的建设工作,也包括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产生一般工业固废或危险废物后,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贮存,不然随意放置,亦不得混放。本案的查处,明确了企业管理固体废物的主体责任,配套设施的建设跟上后,员工的管理责任与义务更要跟上,如此方能实现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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