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陆某塑料粒子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塑料粒子加工点于2021年9月27日开始建设,2021年10月2日建成并投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塑料粒子加工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但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经无防渗措施的沟渠直排入外环境。
【办理结果】
该案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1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陆某处罚款壹拾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陆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处罚款壹拾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另外,陆某塑料粒子加工点因涉嫌废水直排、偷排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0月对该塑料粒子经营点进行查封,并于2022年2月将陆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散乱污企业非法偷排污染物,我局以高压的执法态势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停一起。减少企业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将散乱污型企业也纳入严格监管范围中。目前,该塑料粒子加工点已关闭退出。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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