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制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
三、违反相关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节日期间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87622222)。
来源:智慧泰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