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
医保基金
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违法违规使用基金
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打击违法违规不仅要出重拳
也要发动群众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基金监管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该奖励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奖励办法在2018年11月发布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我市的举报奖励标准
及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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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根据《泰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且事先未被医保行政部门掌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损失的,可以得到举报奖励。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按从高到低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查实金额3%、4%、5%的奖励;对举报查实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奖励金。
举报方式
1.拨打泰兴市医疗保障局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523-87729580
2.邮箱:txybjjjjg@126.com
3.来信:将举报信及相关书面资料邮寄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4.来访:到泰兴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举报。
对于欺诈骗保行为
我们绝不能心软
案例一:
2022年5月,泰兴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市某药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存在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进行刷卡的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94.4元。市医保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退回违规金额94.4元,处两倍罚款188.8元;由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药店解除服务协议。奖励举报群众200元。
案例二:
2022年4月,泰兴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市乡镇某药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存在将药品进行串换收费的现象,涉及违规金额90元。市医保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退回医疗保障基金90元,并处1倍罚款90元。奖励举报群众200元。
案例三:
2020年2月,一市民在黄桥某工地跌落骨折,后至市内某医院治疗,该市民隐瞒其在工地受伤事实,谎称在家上楼梯时不慎跌倒,骗取医保21881.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市民已退还该笔报销费用。2022年1月19日,泰兴市医疗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起诉至泰兴市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奖励举报群众1094元。
案例四:
2018年,王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受工地负责人赵某唆使,至市内某医院就诊时隐瞒工地受伤的真相,先后两次在院内住院治疗,骗取医保基金合计人民币20591.48元。
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向泰兴市医疗保障局退还骗取的全部医疗费用,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泰兴市人民法院判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案例五:
2018年,参保人李某在在工地摔伤,受工地负责人陈某唆使,至市内某医院就诊时隐瞒工地受伤的真相,并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在市内某医院住院治疗,涉及医保基金合计人民币30848.99元。
案发后,李某向泰兴市医疗保障局退还城乡医保报销费用人民币30848.99元。2020年,泰兴市人民法院判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以来,市医保局共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581万元,中止医保服务协议26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3家,行政处罚6家,移交司法机关14例,打击欺诈骗保高压震慑态势已经形成。
目前我市共有
定点医疗机构50家
定点护理院4家
定点门诊部26家
定点零售药店463家
医疗保障基金
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更不得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否则法律将对你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促进有效使用
大家行动起来
共同维护咱们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来源:智慧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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