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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钓鱼、捕捞?207起215人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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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长江禁捕行动
已经实施2年多
但依然有市民
无视法律存在
选择铤而走险
非法捕捞、垂钓
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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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19时50分许,渔政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泰兴市东夹江港池内长江水域有人在小船上撒网捕鱼,渔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3日20时10分许到达现场,发现两名当事人站在小船上,看到执法人员后其中一名当事人将网具扔进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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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作所在的趸船进行检查,发现趸船上存在手抛网和鱼笼,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并将手抛网和鱼笼收缴。

  当事人明知故犯进行非法捕捞,且存在扔掉网具逃避检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6月14日19时54分,渔政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有人在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东夹江闸闸外长江水域驾驶着船舶正在使用刺网捕鱼。在蹲守大约6小时后,于2022年6月15日4时16分现场查获当事人起获网具,当事人在看到渔政执法人员后跳江逃跑。

     2022年6月15日5时6分,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在隔壁货船的船舱内找到了躲藏起来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起获了网具,现场物品有三重刺网1条,渔获物:鲢鱼1条,刀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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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6月15日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2022年4月17日,当事人在停泊在泰兴市洋思港通江口长江水域的某货船右后舷,手持投射箭铦耙刺对着江面瞄准,持续5分钟左右,后因没有发现合适目标而放弃投射、收回渔具。因当事人没有完整的投射捕鱼动作,其行为定性为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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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立案行政处罚:没收投射箭铦耙刺、罚款2000元。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案

2022年4月24日06时40分左右,渔政执法人员监控发现334省道尽头长江水域时发现有人使用钓鱼竿垂钓,渔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07时10分左右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钓鱼竿在长江水域进行垂钓,现场物品有:钓鱼竿1把(一线一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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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案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案

2022年8月12日22时35分,渔政执法人员监控发现有人在泰兴市新浦码头长江水域使用钓鱼竿进行垂钓,渔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22时55分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钓鱼竿在长江水域进行垂钓,现场物品有:钓鱼竿1把(一线一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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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案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2020年1月1日起
我市提前一年开始实行
为期十年的
长江禁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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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区域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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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 再次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12月1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今年以来

我市共查获长江涉渔违法案件

207起215人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起11人



值得注意的是

非法垂钓类案件

有增多趋势

长江“十年禁渔”

是一场持久战

我市长江禁捕联合巡查、群防群控

也在常态化开展

再次提醒市民

切莫以身试法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让我们共同维护

可持续发展的长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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