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鞠某看到泰兴公园东大门南侧90米、100米围墙处有两个围栏,就打电话给季某,让季某拉回去卖钱补贴家用。季某接到鞠某电话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鞠某会合后前往泰兴公园现场。
季某到现场后看铁围栏倒在围墙内侧,还有边角搭在公园的围墙上,围栏上有铁皮。季某问这个东西能不能拿,鞠某说没得事。鞠某和季某将铁皮撬下来搬运到泰兴公园东大门的路边,后鞠某和季某一起将铁围栏掀起来往公园东大门路边拖。
泰兴公园改造的施工单位泰兴一建建设集团员工唐某上前阻止,告知鞠某和季某铁围栏是施工单位的,用于封堵围墙,让鞠某和季某将围栏和铁皮还给施工单位,鞠某和季某拒绝归还,后唐某打电话报警。
民警到现场后了解相关事实后,鞠某指认了现场并签字确认了《现场笔录》。同日,民警就案述围栏和铁皮价值分别向张某经营的泰兴市红燕废品收购站、徐某经营的泰兴市众贤废品收购站进行称重和价值查询,称重显示为148.2公斤,两家废品收购站收购价格分别为385元及414元。
2021年8月27日,泰兴公安机关作出兴公(燕)罚决字〔2021〕2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日向鞠某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鞠某拒绝签字。
申请人鞠某对被泰兴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兴公(燕)行罚决字〔2021〕2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泰兴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称:季某是泰兴某中心小学退休的老校长,有50年的党龄,曾经捡到蒋某的钱包主动交还,失主要拿500元感谢他都被拒绝了,其怎么可能去偷盗?目前因为女婿瘫痪在家,家中几个孩子上学,生活困难,才会捡些废品去卖以补贴家用。
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盗窃:公安机关调查查明:2021年8月25日11时许,在本市济川街道泰兴公园东大门南侧100米围墙处,鞠某伙同季某采用搬运的方式乘隙窃走唐某放在此处的两块铁围栏和四块铁皮,价值300余元。
1.申请人鞠某在材料中交代在案发前几天,其发现泰兴公园的围栏已经拆掉,并询问周边在场栽树的工人,工人称都被公园工地上的人拉走了。案发当天,其到案发地点,发现有两个围栏在泰兴公园东大门南边的围墙边上,遂打电话通知季某:“公园这边有铁的围栏在这边,你拉回去卖掉补贴补贴。”后季某到场与鞠某一起将围栏上的铁皮撬下并一起将围栏框和铁皮搬到路边,在搬运过程中,工人要求其返还,其拒不返还。材料经申请人鞠某签字确认,证实申请人鞠某明知围栏框和铁皮是属于泰兴公园而通知季某并与其一起撬下铁皮搬走,应当认定盗窃;
2.同案季某在材料中交代称在案发当天,其接到鞠某的电话:“公园东大门有两块铁围栏,你来望一下。”后其骑车到案发地点,到场后鞠某跟他说:“公园围墙上的铁栅栏都被人撬掉了,这边还有两块,我们试一下能否掀得动。”他问鞠某:“这个东西能不能拿?”鞠某说:“没得事。”当时铁围栏的情况是大部分倒在公园围墙内侧,还有边角搭在公园围墙上,铁栅栏上铁皮在围栏上面,并有固定,其与鞠某先把四块铁皮搬到路边,之后一起将铁栅栏掀起往公园路边拖。材料经季某签字确认;季某到现场询问鞠某“这个东西能不能拿?”,证实季某是知道该物品不属于他们,是不能拿的,而鞠某仍然怂恿其一起搬走围栏框和铁皮,应当认定盗窃;
3.受害人唐某在报案材料中自述称案发当天中午11点多钟,其在巡视时发现有两个老年人在从公园里面往外搬运两块铁的围栏,这两个围栏是公司用于封堵围墙的,后一直放于围墙内侧,其让对方将围栏归还,对方拒绝归还,其中一个穿白色衣服的老人说:“这个围栏是公园的,又不是你的。”鞠某询问材料中交代称有一个戴安全帽的工地上的人过来,说:“铁围栏是我们的。”我就说:“这个围栏是公园废弃的。”他让我把围栏给他,我不给。这一点在季某的询问笔录中也能证实。且在申请人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提及一个戴安全帽的男子(唐某)来索要两人捞上来的栏杆。
鞠某和季某不给,和唐某说这是公园废弃的,不是你个人的,要交也是给公园。这些证据材料均能证实鞠某在工地工作人员索要被盗物品时拒绝归还,更突显其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些物品无论是废弃的还是崭新的,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公家的,在未经物品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乘隙搬走就应当认定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