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 售楼处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以“对等交换”“信息共享”等方式将信息倒卖给装修公司,最终导致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转卖。
2020年3月9日,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周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9月20日,该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2019年12月14日,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周某、张某提起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20日,案件开庭审理。2020年3月9日,泰兴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以罚金二万二千二百元。同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周某、张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周某承担损失赔偿金11100元。
案件2: 2020年6月29日,一起4人侵犯20余万条未成年人信息的案件由泰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查,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臧某、陆某先后将非法获取的中小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员工柳某、黄某等人用于宣传和招生。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柳某、黄某又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由于该案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侵犯了多名不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泰兴市法院院长杨旭波、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文彬“两长同庭”审理这起江苏首例侵犯未成年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全部认定,除了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判令被告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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