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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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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十条措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负面清单

1、中介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标准收费;
3、不得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违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4、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5、不得以搭售、附加条件、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指定种类、数量、范围,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
6、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
7、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8、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或依托行政资源强行服务并收费。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或个人承担。
9、为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将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经营主体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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