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不仅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其主要表现为逃匿隐藏、转移财产,暴力抗法等。近年来,泰州法院持续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打击力度,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迈进,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现陆续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被扣押车辆,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朱某与马某债务纠纷案,泰兴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朱某于同年7月30日前偿还51000元。因朱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马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泰兴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汽车,并书面通知其限期将车辆送交法院处置。11月,泰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押朱某名下车辆,并向其制发《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次日,朱某确认收到上述裁定书及《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此后,朱某未按通知时间送交车辆。经多次催促未果,泰兴法院将朱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朱某对上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供认不讳,但直至提起公诉前仍拒不履行送交被扣押车辆的义务。朱某除涉嫌拒执犯罪外,还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9年至2022年间共向他人吸收资金1174余万元,归还736余万元,造成损失438余万元。
归案后,朱某承认所有犯罪事实,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泰兴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数罪并罚。综合上述情节,泰兴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出人民币四百三十八万余元,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机动车辆虽然属于常见的责任财产,但因其移动性导致执行查控难度较大,实际执行效果不佳。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在收到法院扣押裁定、移交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视若罔闻,以不作为、拖延等方式拒不送交被扣押车辆,致使该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同时,朱某还向不特定公众吸取资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抗拒、规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以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及时兑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