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现将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予以警示。
江苏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江苏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张桥镇,主要从事橡胶零件的生产销售。10月下旬,泰兴局在对江苏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检查时正常生产,环评要求硫化工段废气应经碱喷淋+高效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但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淋装置未安装,仅安装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且活性炭装置与车间废气收集管道未连通。该企业橡胶零件生产销售项目需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拟对对江苏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该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建设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验收;
2、处罚款贰拾玖万元整。
【典型意义】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环境义务。为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泰兴局根据泰州市局工作部署,在近期组织多人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结合走航巡查、在线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涉气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形成声势震慑,提高了企业环境法律意识,对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意义。
希望各企事业单位予以重视
以案为鉴,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坚守环境安全底线
为美丽泰州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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