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司法权威。10月30日上午,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因与马某债务纠纷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朱某在同年7月30日之前偿还人民币51000元的到期债务。上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告人朱某未履行到期债务。后马某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2022年8月裁定查封被告人朱某名下的一辆车。同年11月,法院裁定扣押被告人朱某名下的车,并向其制发《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次日被告人朱某确认收到上述裁定及《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截至公诉前,被告人朱某拒不履行汽车的交付义务。
2019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朱某以经营急需资金回转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1.28%至15%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利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共向聂某、林某等19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74余万元,实际归还共计人民币736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438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出人民币四百三十八万余元,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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