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个社会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能够为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提供生活保障。如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却先行控制了相关财产,这应该如何是好?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发生在靖江的案例吧~
(图源网络)
案情介绍
靖江的刘大爷一直未婚亦无子女,其大哥将一子刘某(刘大爷侄子)过继给刘大爷,后由刘大爷将其抚养长大成人并帮助成家。刘某的妻子吴某曾与刘大爷达成约定,吴某在刘某生前照顾其生活起居,生病时及时就医治疗,承担刘大爷医保不能报销的相关费用,等刘大爷百年归老时,吴某自愿为其披麻戴孝并送终。基于此,刘大爷承诺由吴某和吴某女儿刘某某(刘大爷侄孙女)继承自己的一切财产,包括人民币29万元整。吴某作出书面承诺书,刘大爷也将积蓄全部存入侄孙女名下。
但之后,吴某未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刘大爷考虑到自己生活尚能够自理,未追究其责任,也未要求返还存款。直到刘大爷因心脏不适自行就医,被告知需立即住院并安装心脏起搏器,预估需八九万元医疗费用。刘大爷多次就医疗费用与吴某协商,一直未果。刘大爷无奈至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
依法受理其申请
承办律师与刘大爷仔细沟通了解案情
完善证据
第一时间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因该案本质上属于家事纠纷,故在立案前仍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在援助律师与人民调解员的多次沟通下,刘某与吴某同意出面协商此事,前后经两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返还刘大爷15万元,余款作为刘大爷对侄孙女的赠予不再返还。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为确保协议得到最终履行,承办律师带着吴某当天办理好转账手续。通过调解,高效地取得了具备人情味而又让老人满意的结果。
延伸阅读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藉的投入。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其订立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但也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那该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
遗赠条款一般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先接受遗产,但先接受遗产不代表在遗赠人死亡之前可以随意处置该财产,因为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智慧靖江、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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