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
“门统”“门慢”“两病”
待遇保障比对
(一)门统
01 本市就医
(1)起付标准和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起付标准为30元;年内累计统筹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统筹最高报销150元。
(2)报销比例:50%(只可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待遇,学生儿童不受此限制)。
02 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异地就医线上备案视频),在市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本地政策执行。
(二)门慢
01 本市就医
(1)起付标准和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为:一类慢性病2500元,二类慢性病5000元。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限额标准为500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02 异地就医
“门慢”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医保“门慢”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本地政策执行;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
(三)两病
01 本市就医
(1)起付标准和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为:患有“两病”之一的8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100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02 异地就医
“两病”患者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市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待遇标准与市内一致;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特别提醒:“两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才能享受此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
“门统“”“门慢”“两病”
政策比较
来源:泰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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