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6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焊接船用通风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都未曾认真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朱某某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进行电焊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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