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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伤者自己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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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上我心爱的小电驴

它永远不会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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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因其小巧灵活

备受人们喜爱

成为了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

很多人没有佩戴头盔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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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

受害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在民事赔偿责任上是否需要担责

近期

泰兴市人民法院黄桥法庭

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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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顾某驾驶货车在小区门口与骑电动车的孙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头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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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结合案件情况,最终认定孙某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10%的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而进行的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法院根据归责原则、损害结果、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法院划分的民事赔偿比例不必然等同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本案中,孙某虽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受伤部位位于头部,对自身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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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案件情况,最终认定孙某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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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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