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
欠债人去世,亲属声称不知情
或放弃继承遗产,找谁要钱?
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生前曾两次向周某借款,出具借条两张,共计90万元,双方约定尽快偿还。不料,王某突发疾病猝然去世。于是,周某找到王某的妻子吴某和其父母索要欠款,却均遭到拒绝。
吴某表示,王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她对王某借款毫不知情,她目前没有经济收入,孩子还在上学,没有能力偿还。王某父母一致认为,他们已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则不需为他偿还借款。
那事实究竟如何?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生前向周某共计借款90万元,有两张借条为证。法院依法认定周某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王某的妻子吴某和儿子小王接受继承王某遗留的两套房产,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父母虽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但依然经营着王某生前承租的农田。该土地承租经营权属于王某的遗产,所以认定王某父母为王某该遗产的管理人,应在其管理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小王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父母在管理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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