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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大量曝光!某银行职工栽了!负债超百万,竟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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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人在借钱时一副嘴脸

在还钱时却是另一副嘴脸

甚至妄图通过使用一些“小手段”

不兑现当初的诺言

却不知这样的行为

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恶果…

看下面卡通图片.jpg

日前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文书

靖江一男子借款百余万后未按约还款

被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目前

仍有超120万元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其高消费

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调查发现…


申请执行人:杜**,男,1965年*月*日生,户籍地靖江市,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沈*,男,1978年*月*日生,户籍地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 )苏128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沈*归还申请执行人杜**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20万元(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合计150万元。被执行人约期于2021年6月18日前归还利息20万元,2021年7月1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约还款,则申请执行人可就余下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6日、1月11日、1月20日、2月1日、2月5日、2月10日、3月1日、3月12日、3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票、股权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财付通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1489.98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2.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财付通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106.27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3.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财付通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563.37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4.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3103.84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5.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2053.16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6.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未予扣划。

7.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2417.37元、1255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

8.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20214.37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9.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牌号苏M×××**大众牌汽车一辆,依法扣押并经网络询价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予以拍卖,以最高价48699元成交。

10.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尾号×××)余额256819.29元,依法冻结该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回复该被执行人有公积金担保,无法冻结。后进一步查明,因该账户确为案外人住房提供了质押担保。

11.查明被执行人沈*名下原有位于靖江市×××不动产,该不动产已于2021年4月**日转移至案外人名下。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沈*为一家地方性银行职工,2023年1月19日,本院依法至该银行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该银行分别将2023年2月份工资收入2904.68元、2023年3月份工资收入2073.08元汇至本院。
四、2023年3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沈*户籍地所在村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反馈该户已拆迁,根据拆迁线索至相关居委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3年2月22日,因被执行人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3年3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票、股权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4月3日,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款项、拍卖车辆款项、提取工资收入款项合计84880.12元,其中15400元作执行费、1000元作网拍服务费,余68480.1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2023年4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00元,已执行到位68480.12元,尚未执行到位1231519.88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15400元,实际收取执行费154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账户、财付通已冻结,工资收入已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苏128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自古至今

诚信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就像数千年前孔子所说的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

“失信”不仅要面临巨大的成本

而且让我们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请大家要引以为戒

希望失信被执行人

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

也提醒债权人在借款时

要考察借款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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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的勇士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7-17 17:53:27
沙发 IP:江苏泰州
一般都是赌博惹的祸,债多不愁,虱多不痒。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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