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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开始!

一批新规正式施行

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医保等

一起来了解一下
↓↓↓
新规
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电费实施按自然月抄表结算

国网江苏电力官方微信发布《关于实施按自然月抄表结算的公告》。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按自然月抄表结算,江苏省居民客户和低压非居民客户,调整为每月抄表、按月结算。企事业单位电费结算周期、交费方式不受本次调整影响。


10项公安交管便利措施来了

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10项便利措施将自6月1日起实施。

10项新措施分为深化减证便民、服务群众出行、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等3个方面,涵盖车驾管办牌办证、城市交通秩序、事故和违法处理、驾驶人教育审验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等,进一步扩大改革惠及面,增进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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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关基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迎来新规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根据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外卖企业应定期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自6月20日起施行。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个人信息出境不再“裸奔”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地方新规
江苏首部医保领域专项法规施行

  江苏省首部医保领域的专项法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6月1日起施行。本着让更多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原则,《条例》进一步放宽了条件。例如,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的次日起,就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由国家规定的不超过6个月缩短为不超过2个月;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后即时享受待遇。


江苏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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