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开放日,孩子在家长的监督下意外摔伤,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幼儿园摔伤纠纷案。 案情回放
小明今年7岁,在幼儿园上大班,某日,幼儿园举办亲子义卖活动。活动过程中,小明在家长的陪伴下离开活动区域,后不慎从人字形的器械上掉落,其额部碰撞到地面的鹅卵石,致其额部受伤。于是小明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明后续的面部诊疗费。
本案中,原告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组织的义卖活动中,小明被家长带离指定活动区域时,未有老师劝阻;在其他非活动区域进行玩耍时,未有老师在场管理;且小明跌落的位置,校方没有铺设地垫等安全保障措施,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小明的家长在事发时一直在场,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对小明的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泰兴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酌情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之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被告负60%的赔偿责任,原告之母负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提醒,校园安全无小事,校方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更新设备、配足人员等方式保障在校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导孩子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多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的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泰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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