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社会救助宣传月
社会救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我市关于社会救助有哪些相关政策
一起来看看吧~
民政部门
低收入人口
(一)城乡低保对象
1.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目前城乡低保标准为770元/人·月)。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病患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救助标准
(1)按户保障的对象,低保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2)低保家庭中,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属三级、四级残疾人,其本人每月低保金正常补差。
(3)低保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
(4)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后,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另在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低保标准的35%);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后,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75%发放保障金(另在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低保标准的25%);
(5)重特大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后,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二)特困供养
1. 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4)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 救助标准
纳入特困供养保障后,每月保障标准为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我市目前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为12105元/人·年,城市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为1833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符合相关规定,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城镇户籍的每月按130元标准发放,农村户籍的每月按100元标准发放。
(二)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肢体、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困境儿童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市且年龄不满18周岁,因自身或家庭原因而陷入安全、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重病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
(二)认定标准
1.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3. 重残、重病儿童,主要包括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的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的,患有符合低收入家庭“单人保”认定的大重病目录中的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颅内良性肿瘤,以及医保政府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患病儿童。
4. 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儿童。
5. 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流浪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者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补贴标准
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执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咨询电话:0523-87712072
妇联组织
生活救助政策
1. 救助对象
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
2. 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患病妇女,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一万元。
咨询电话:0523-87631325
乡村振兴部门
扶贫政策
1. 救助对象
农村低收入人口、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和原建档立卡户中的困境儿童。
2. 救助标准
每年为每人全额资助330元防贫综合保障保险。
咨询电话:0523-80223893
教育部门
教育救助政策
1. 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幼儿园在校生、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资助标准
一是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义务教育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低保户提高到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
二是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在泰兴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新生中贫困的泰籍学生,资助标准研究生、本科生每人3000元,专科生每人2000元。
三是免学(杂)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咨询电话:0523-87728137
住建部门
住房保障政策
(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居住在危房中 (或无房) 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2.补助标准
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拆除重建20000元/户,加固改造9000 元/户。
咨询电话:0523-87771911
(二)城区住房保障政策
1. 具有泰兴城区(济川、延令、姚王街道)常住城镇户口五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含)以下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廉租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2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4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64平方米;租房补贴标准: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9元/平方米,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10元/平房米,有房但未达到标准的按差额发放。
2. 具有泰兴城区(济川、延令、姚王街道)常住城镇户口满5年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3400元(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承租公共租凭住房进行保障,城区低保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租金标准:对低保按同地段市场租金的10%缴纳;对低收入家庭按同地段市场租金的40%缴纳。
咨询电话: 0523-87634836
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救助政策
1. 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特困职工,麻风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 资助参保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患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3.医疗救助
对100%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市(区)总工会核实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85%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门诊按照85%、住院按照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置,救助比例为7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80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同救助限额。
咨询电话:0523-87980109
残联组织
就业扶持政策
1. 救助对象
具有泰兴市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本市范围内实现自主创业、个体就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听力、言语、肢体、视力)。
2. 创业扶持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经审核可享受:
◆首次创业扶持,按实际投入(创业设备、设施、装修、场地等经审核或评估认可的投入)给予10%-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扩大经营扶持资金补贴标准按首次创业扶持资金补贴标准执行。盲人保健按摩连锁机构,每增加一家连锁店乡镇区域的给予0.5 -1.5万元,城区的给予1.5-3万元的补贴。
◆创业贷款贴息按年利息总额3万元以内的按实给予全额补贴,年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咨询电话:0523-87580085
人社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1. 补贴对象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四类困难群体。
2. 补贴标准
上述四类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代其缴纳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咨询电话:0523-87729552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1. 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到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女40—55周岁,男50—60周岁,退休不能办理);(3)特困职工家庭的;(4)残疾的;(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8)优抚对象家庭的;(9)军队退役的;(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这4类人员也可以到常住地认定。
2. 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在泰兴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是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50%。
咨询电话:0523-87729592
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 补贴对象
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被认定为10种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
2. 补贴标准
针对上述人员,开展包耗材、包食宿、包技能、包鉴定、包就业的“五包”技能培训。
咨询电话:0523-87729591
其他部门
其他部分惠民政策
1. 城乡低保家庭每月每户免收5立方米水费(全年60立方米,可在一年内滚动使用)。
咨询单位:泰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23-87611623
2.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电量。
咨询单位:国网泰兴市供电公司
咨询电话:0523-80732118
3. 低保户、五保户和总工会确认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每月每户免费用气8立方米。
咨询单位:泰兴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23-80721118
4. 下列用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优惠政策:
(1)老红军、老八路及其遗孀用户,凭相关证明免收主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2)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户,凭县(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免收主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3)低保户、特困户凭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证明,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城镇用户8元/月,农村用户4元/月标准执行;
(4)有关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用户,享受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20%的优惠;
(5)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另外,老红军、老八路及其遗孀用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户、低保户、特困户,一律免除初装费,并免费配置一台标清机顶盒。
咨询单位:江苏有线泰兴分公司
咨询电话:96296 (上述政策以相关部门答复解释为准)
来源:泰兴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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