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shua 单炒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等12类违法行为。现公布2023年首批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1
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6家影院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
消费者权益系列案
今年1月以来,无锡12315系统共接到反映全市各大影院未免费提供3D眼镜等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近30件。无锡市局结合“铁拳”行动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部署,于2月底组织开展全市影院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此次行动共检查影院44家,其中27家存在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违法行为包括:在影院店堂以及线上APP购票平台显著位置标注“3D眼镜自备或自购”、“鉴于公共卫生安全需求,请您自带、购买专属3D眼镜(6元/副)”、“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等文字。这种利用格式条款或店堂告示要求消费者自行携带或购买3D眼镜的行为,是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对18家影院责令改正,对9家影院立案查处,其中已结案6家。
上述已结案6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无锡市新吴区、锡山区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徐州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
国家标准食品案
2022年11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流通环节抽检结果,对徐州某食品厂涉嫌生产不合格水晶拉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水晶拉皮“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检验结论与初检结果一致。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水晶拉皮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共生产1500袋,在徐州某市场批发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水晶拉皮每15袋的生产成本5元、售价10元,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2月10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铜山区局邀请第三方公司帮助该企业规范食用明矾的使用量和加工、浸泡等工艺,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3
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7月18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某珠宝专柜销售柜台上发现外观形状为“
”的饰品,其中金750钻石耳钉(检验号:14128244,标签售价:7290元)1对、金750钻石耳钉(检验号:14128240,标签售价:5700元)1对、金750钻石耳钉(检验号:14127672,标签售价:18430元)1对、金750钻石套链(检验号:18106714,标签售价:8080元)1条。上述商品经此商标所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商品到柜后均未销售,货值金额3.95万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8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外观形状为此商标饰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王某虚假宣传神医神药案
2022年7月15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关于短视频平台主播“江苏某某”虚假宣传案源线索。经初步核查,王某涉嫌在直播带货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2022年7月16日至30日,王某在直播间通过塑造“正能量主播”形象,以演绎故事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信以为真,达到带货目的。直播中涉及销售“千年人参”“鳄鱼提取精华”“华西T细胞乳胶被”等商品,宣称“千年人参”能提高免疫力和元气、促进新陈代谢及能保人命等;宣称“鳄鱼提取精华宝”是延年益寿强身健体的秘方,能延缓衰老及保证肉身不腐烂等功效;宣称“华西T细胞乳胶被”能够抗癌防癌,恶性肿瘤能减少80%等。上述涉及商品宣传功能均没有科学依据,故事情节纯属虚构。经核算,销售金额为79.7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28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
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
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2月1日,根据举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仓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起,在楼盘销售中,使用预先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违背公平信用原则,增加“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等多项条款,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免除了当事人在发生规划设计变更后应通知买受人等方面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方面的责任,限制或者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和获得惩罚性赔偿等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启东市
某中学使用未经检验合格、
未登记的电梯案
2022年10月9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堂员工正在使用一台标识为“ODIS”的电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电梯的出厂资料、有效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鉴于安全考虑,执法人员对该电梯采取了查封措施。11月1日,当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使用已被查封的电梯。
经查,上述电梯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为R2N8N132,生产厂家是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截至11月2日一直未办理开工告知及监督检验。调查期间,当事人补齐了问题电梯的出厂资料并进行报检。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2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设备,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被查封电梯的行为,启东市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家纺厂虚假宣传、生产销售
以鸭绒冒充鹅绒的羽绒被案
2022年8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某家纺厂通过短视频平台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以鸭绒冒充鹅绒的羽绒被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2022年4月,当事人从南通市海门区某羽绒制品厂购进95%的白鸭绒30kg和80%的白鸭绒10kg,在其开设的直播间现场填充、制作、售卖,直播中主播一直口头宣传羽绒原料均为绒子含量95%的白鹅绒和鹅吊绒,直播间链接也作了同样宣传。截至案发,80%的白鸭绒已全部使用并销售,95%的白鸭绒剩余7.267kg。
因当事人在鹅绒被订单中随机选择订单使用鸭绒冒充鹅绒,未作使用记录,以鸭绒冒充鹅绒制作的鹅绒被数量及货值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的羽绒被未标明厂名、厂址,未标明产品等级的行为。
当事人将填充物为鸭绒羽绒被宣传为鹅绒和鹅吊绒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1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以次充好鹅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州区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鸭绒原料7.267kg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名、厂址,未标明产品等级羽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案例8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8月2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外省多地通报,称辖区内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化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2022年2月至6月,当事人生产了3批复合肥料,第一批生产10吨,销售给天津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检测不合格后,当事人将不合格肥料全部召回,涉案金额2.76万元,无违法所得;第二批生产0.48吨,销售给泰安市某农贸经营部,经与当事人确认并检测不合格的成品为2包,货值金额为256元,违法所得256元;第三批生产20吨,销售给泰安市某农资中心,经检测不合格后,当事人召回全部不合格肥料,涉案金额7万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节,2023年2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水果店傍他人商品包装
装潢标识案
2023年1月16日,根据举报,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季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某精品果业”销售的耙耙柑涉嫌使用的“上嚞金狐狸”耙耙柑包装标识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的产品在明知与“上嘉金狐狸”耙耙柑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使用与“上嘉金狐狸”耙耙柑相近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包装箱对商品重新包装,使消费者极易误认为两款产品是同一产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视觉混淆。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包装的耙耙柑共计3625斤,进货价5元/斤,售价6元/斤,已销售1000斤,违法所得0.1万元,货值金额2.1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没收物品先行处置款1.37万元和违法所得0.1万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盐城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
以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盐城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殡葬收费专项检查,发现其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价格欺诈以及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大丰礼仪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公示了当事人提供的厅堂租用、鲜花服务、丧葬用品、其他服务和代办费用等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价格公示表中标注“以上收费项目均有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以上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大丰礼仪所有。”同时,当事人提供的“大丰礼仪服务中心守灵业务洽谈单”中也同样标注有上述内容。经向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协查函,回复为“盐城大丰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服务项目均为殡葬延伸服务,其收费均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应由其自行确定,不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我委从未对当事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定价(或审核批准)。”
当事人在价格公示表和业务洽谈单中实施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3月24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价格标示中使用“以上收费项目均有物价部分审核批准”的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五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大丰区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服饰有限公司刷单炒信
虚构交易案
2023年1月19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丹阳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交易、编造用户好评的刷单炒信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经营网店,为达到提升店铺新品链接流量、增加好评、吸引顾客购买的目的,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组织员工聘请刷手通过小程序进行刷单。因当事人进行刷单炒信距离检查时较为久远,商品上架下架频繁,刷单订单和真实订单相互混淆,具体刷单数量无法甄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叉车
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构交易案
2022年8月25日,根据举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兴某叉车有限公司涉嫌网店商品销售数据异常情况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开设一家网店。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联系第三方运营人员,通过修改商品价格、设置使用大额优惠券等方式,创建大额销售量订单,使平台商品销量状况显示为“已拼10万+件”,从而提高当事人叉车在平台同类产品中的排名。至2022年8月25日案发,当事人通过上述设置不正常订单对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销量高,得到消费者认可。经核实,当事人实际销售叉车数量为17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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