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 —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戴某林,于2019年4月6日在泰州市高港区施工时受伤,后伙同孙某萍、戴某军隐瞒受伤经过入住泰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20日住院,骗取医保基金142714.36元。2022年6月,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 案例2 —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顾某桂,于2020年12月4日在泰兴市古溪镇施工时不慎从房顶跌落受伤,后伙同刁某兰、焦某华隐瞒受伤经过入住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于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28日住院,骗取医保基金17751.37元。
2022年6月17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焦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顾某桂、刁某兰另案处理。
— 案例3 —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顾某元,于2020年9月3日下午在泰兴市古溪镇张某凤家施工的过程中,从三楼坠地受伤。2020年9月、2021年10月,在顾某元住院治疗期间,顾某元伙同顾某勇、史某年、史某进、顾某礼,隐瞒顾某元工地受伤事实,谎称其为骑车跌伤,骗取医保基金45761.38元。2022年6月,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 案例4 —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申某爱,于2021年7月14日下午在泰兴市新街镇的住宅进行改造工程施工时受伤,后伙同蒋某隐瞒受伤经过入住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31日住院,骗取医保基金6456.86元。2022年2月,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 案例5 —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吴某民,2020年12月25日下午,在如皋市搬经镇某房屋建设工地上拆模板时不慎跌伤,后至泰兴市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常州明州康复医院治疗。在吴某民住院治疗期间,吴某军隐瞒吴某民在工地上受伤的真相,虛构吴某民在自家修整小屋时跌伤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179024.85元。2022年7月,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 案例6 —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某,2019年5月23日在河北省保定市某工地装修时摔伤,2019年6月20日、2021年1月29日两次在泰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隐瞒工伤事实,骗取医保基金19324.46元。2022年8月,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 案例7 —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梅某华,于2021年6月底,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泰兴市滨江镇时,与唐某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唐某生伙同妻子朱某华唆使梅某华隐瞒交通事故受伤真相,虚构自行意外受伤的事实,入住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13日住院,骗取医保基金11964.77元。2022年1月,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均是参保人员隐瞒事实,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报销,骗取医保基金。希望广大参保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参保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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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科:0523-87729580
来源:泰兴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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