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受伤谎称在家跌倒
想占“便宜”反获刑罚
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农保的诈骗案,被告人因隐瞒务工受伤的情况,虚构在自家房顶拆彩钢板受伤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受到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受雇至焦某某经营的超市拆卸彩钢瓦,不慎从房顶跌落致右脚受伤。后被告人顾某某至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为节省医药费,与被告人焦某某、其妻被告人刁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隐瞒受伤事实,谎称系在自家房顶跌倒受伤,骗得医保基金人民币17751.37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案人焦某某向泰兴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751.37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顾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而实施的一项惠民性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受限于一定的范围。工伤及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任何人不得为了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众就医时应如实告知医生受伤的原因,切不可有“占便宜”、省点钱的思想,教唆、参与共谋、实施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否则将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那样不仅不能省钱,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被判处刑罚、缴纳罚金,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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