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得宝 于 2022-4-23 16:28 编辑
案例一
2018年9月,泰兴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刘某英在泰兴某工地施工时受伤,后被送至泰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刘某英隐瞒其在工地上受伤的真相,骗取医保基金共计46511.28元。
2022年2月18日,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二
2020年2月25日下午,泰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顾某富在泰兴市黄桥镇一工地跌落骨折,后至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顾某富隐瞒其在工地受伤事实,谎称在家上楼梯时不慎跌倒,骗取医保基金共计21881.61元。
2022年1月19日,泰兴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三
经查,2021年7月至11月,泰兴常明扬中医综合诊所使用盐酸阿比多尔颗粒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合计金额2021.4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该诊所退回医保基金2021.4元,并处1倍罚款。
案例四
经查,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泰兴新城中医门诊部高位肛瘘切除术等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合计金额52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该诊所退回医保基金520元,并处1倍罚款。
案例五
经查,2020年1月至4月份,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复收取19名白内障手术患者人工晶体费用,合计金额687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该院退回医保基金6870元,并处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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