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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
具有泰兴市户籍,参加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特困人员(五保),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麻风病人、困境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重残人员等困难对象。
二、资助参保对象
1.部分资助参保对象: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中,成年人个人缴纳100元/人、学生儿童50元/人,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资助。
2.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市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困境儿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市残联认定的重残(一、二级)学生;市卫健委认定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麻风病人;市委组织部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等享受全额资助待遇。
三、门诊救助政策
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麻风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按有关医疗保险结算的基础上,政策范围内门诊自付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以上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其中单日救助金额不超过280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
四、住院救助政策
困难群体患病住院,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标准为:
1.全额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给予100%救助;
2.按照85%比例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麻风病人、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对象等困难群体,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3.超起付线后救助。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重大疾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出泰州市202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部分(2026年救助起付线为5194.4元),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为泰州市202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0%(含门诊、住院,2026年为155832元)。
五、大病保险政策
1.困难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由职工医保的1万元和城乡居民医保的1.5万元统一降至5000元。
2.各分段报销比例较一般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来源:泰兴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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