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泰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篡改在线监控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1月9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检查发现,泰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装置,建有在线监控房,设有自动采样器,主要监测废水的COD、氨氮、pH、流量。调阅在线监控房监控录像,该公司工作人员频繁进入在线监控房,在自动采样器采样之前操作自动采样器停止采样,用自来水清洗采样桶、用塑料瓶接水放在仪器下方柜内进行分析、拔掉自动采样器进分析仪的管路并用自来水冲洗的行为,以上行为可能会对在线监控数据产生影响,涉嫌伪造、篡改在线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24年1月1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2024年1月17日,公安部门对本案立案侦查。【案件启示】本案中,该企业为逃避实时监管,达到污染物排放“假达标”目的,采取替换水样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是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无视。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的数据,通过智能分析和现场查证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锁定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通过跨部门的协作,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希望各企事业单位予以重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守环境安全底线为“美丽泰州”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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